这本小册子是根据最新、最准确的信息编写的,目的是为今后准备在日本开始事业的各位提供日本国内税务、会计制度的概要。
我们希望它能对准备开始事业或刚刚开始的有所帮助。
原则上,本手册以2022年4月底的法律和法规为基础。
本手册的内容为一般的指导手册,我们不对基于本手册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后果负责。
如果读者准备开展任何种类的经济活动,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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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可分为两大类:股份制公司和合伙制公司(无限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些形式之间最明显的区别是股东或投资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的,以及投资和管理是分开、还是一致的。
股份制公司
股份制公司是日本最广泛使用的公司类型,由股东组成,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公司法对股份制公司的设立方式、管理、会计、审计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般来说,股份制公司比其他形式的公司更有利于商业运作,在融资和信用方面也有优势。
在成立公司时,对所需的资本数额没有限制,只要有一日元就可以成立公司。
只有外国人(非居住者)也是可以建立日本国内公司的。
合伙制公司
合伙公司有三种形式:无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份制公司中,投资者(所有权)和管理层(管理权)是明确分开的,而在合伙公司中,投资者不仅进行投资,而且还要执行业务,其特点是所谓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统一。
由于公司是在员工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它适合于小企业。
无限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是自旧商业法以来就存在的形式,具有内部自治和简化公司成立程序的优点,但由于成员的无限责任,目前很少使用。
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延续了合伙公司的优势的同时,允许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是一种填补了无限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缺点的形式。
股份制公司和合伙制公司的比较
| 形态 | 股份制公司 | 合伙制公司 |
|---|---|---|
| 出資者 | 投资者 | 有限責任社員 |
| 需设立機関 | 股东大会、董事会 | 社员大会,社员 |
| 业務執行者 | 代表董事 等 | 业務執行社員 |
| 資本金最低限度 | 1日元 | 1日元 |
| 章程变更 |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 总社员的同意 |
登记等
外国投资者根据《外汇法》和《对外贸易法》提交规定的文件,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就可以在日本进行商业交易。在日本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必须要遵守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在日本开展持续的贸易业务时,决定驻日代表(分支机构经理)和办公场所,并在最近的法务局办理登记。
依据注册登记,确定了在日本的法人身份,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
在日本的法人代表,需要登记在公司注册事项中,根据日本法律授权代表者可以独立开展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如果在日本的法人代表发生变化,则需要变更注册等。
转型为子公司
虽然从法律上讲,将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是可能的,但这很费时费力,应该要仔细考虑;还有一种方法是在日本设立子公司,并将分支机构的资产转移到子公司。但应该要考虑的是,如果外国法人预计在日本开展长期业务,从一开始就设立子公司而不是采取分支机构的形式,可能会更适合。
常驻办事处不是一个法律组织,不需要商业登记,所以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不通知日本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情况下开设办事处。(但是,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日本开设办事处时,有义务向财政部报告)。
当办事处雇用常驻人员时,有代扣源泉所得税的义务,所以需要向主管税务局提交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开设申报”。另外也有加入社会保险的义务。
由于办事处没有法律地位,它不能成为商业交易的签约方,也不能开设银行账户,其活动仅限于为总部购买货物和为总部保管物品,以及辅助总公司业务的其他活动(例如,为总公司收集资料,广告和促销)。
由于在日本国内不产生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日本的法人税,但如果从事的活动超过了上述限制,则可能会被征税。
另外,办事处可以带来只用于运营的资金无限制。
对办事处的活动和资金进行资金限制是因为,常驻办事处通常只是方便国外投资者将来可以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而临时设立的。因此,办事处在经过市场调查等之后转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为常规操作。
办事处可能会受到国家税务机关的调查,以确定其活动是否构成商业活动或仅仅是外国总部的予备以及辅助活动。如果进行的活动被认为是商业活动,日本国内的收入会被征收法人税。
外国法人的日本分支机构和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子公司依税法上税收待遇的区别如下
记录总部或母公司负担的费用
就日本的分支机构而言,分支机构赚取的利润中应扣除国外总公司经合理计算由分支机构承担的费用的金额后,计算分支机构利润并申报法人所得税。
就日本的子公司而言,可以根据一定的协议,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记录对母公司的支出。
股息
日本子公司向其外国股东支付的股息需要提前扣除所得税,而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汇给总公司时则不需要提前扣除所得税。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日本子公司支付给外国母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汇出时扣除所得税,除非金额大得不合理,都可视为日本子公司的费用。
另一方面,日本分支机构支付给外国总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费用,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证明日本分支机构发生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是为日本分支机构购买设备的贷款利息。在这种情况下,由日本分支机构支付款项时一样也需要扣除所得税。
法人性质
分支机构是一个在日本开展业务的据点,由外国公司的总部决定,通常不打算独立做出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自己的法人资格,而被视为外国公司法人资格的一部分。 因此,因分支机构的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一般最终直接归于外国企业。 因此,如果要避免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延伸到总部(国外)的风险,设立子公司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 日本分支机构 | 子公司 | |
|---|---|---|
| 费用的承认 | 合理的金额,可以视为费用 | 同左 |
| 配当金 | 不需要预扣所得税 | 需要预扣所得税 |
|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 适当的金额可视为费用 需要预扣所得税 |
| 责任的归属 | 国外总部连带责任 | 子公司独立承担 |
关于外国公司日本分支机构所赚取的收入的征税问题,根据《经合组织税收示范公约》的征税原则,在分支机构能够独立于总部的情况下赚取的收入,才需要在日本纳税(被称为"归属原则")。
依据归属原则,外部交易、资产、风险和资本根据分支机构履行的职能以及事实关系归属于该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与总部之间的内部交易则按公平价格进行。
虽然在税法上没有依据,在日本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向外国企业提供服务时,比如:常用的被允许的会计方法是征收总费用的105%~110%的服务费。
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子公司利用这一方法向母公司收取服务费,这些服务费属于消费税法规定的出口免税销售,可以申请消费税退税。
然而,如果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使用这一方法来记录对总部的销售,则该销售被视为内部交易,可能无法申请消费税退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公司或分支机构成立后,需要向主管税务署提交申请书;下表为无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资料。
| 提交资料 | 附加资料 | 提出期限 | |||||||
|---|---|---|---|---|---|---|---|---|---|
| 1.法人设立申请书(子公司形态) | 公司章程(定款)复印本 | 公司设立登记日起2个月内 | |||||||
| 2.外国普通法人申报表 (分支机构形态) |
公司章程(日文翻译文)复印本 | 设立日起2个月内 | |||||||
| 3.蓝色申报批准申请书 | 无 | 以下较早日期为准 ・设立后首年度末日之前一日 ・设立满3个月之前一日 |
|||||||
| 4.法人税申报期限的延长特例申请书(注2) | 无 | 财政年度终了日 | |||||||
| 5.薪金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表 | 无 | 事务所开设后1个月以内 | |||||||
| 6.所得税缴纳的特例批准申请书 | 无 | 员工未满10名时 | |||||||
| 7.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申请书 | 无 | 最初提交申报书的期限 | |||||||
| 8.存货资产的评价方法申请书 | 无 | 最初提交申报书的期限 | |||||||
| 提交资料 | 附加资料 | 提出期限 |
|---|---|---|
| 9.法人设立申请书(子公司形态) | 公司章程(定款)复印本、公司注册事项证明复印本 | 设立日起15日以内(注4) |
| 10.事业税及住民税申报期限的延长申请书 | 无 | 财政年度终了日 |
(注1)除上述情况外,与消费税相关的需要单独提交申请。
(注2)适用本申请的法人,如果提交申请,也可以适用消费税的申报期限延长。
(注3) 各都道府县级和各区市镇村级的税收需要分别提交。
(注4)各地方政府的申请期限不同;有些地方政府的申请期限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
在税法上,公司的财政年度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会计期间相同。但是,财政年度不能超过12个月。另外在税法上外国法人的日本分支机构与总公司适用相同财政年度。虽然多数日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的一年为4月到3月,但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决算日期。
税法上的会计基准是,需遵从在日本被一般公认为公正合理的会计标准,一旦采用则需要持续适用。会计上的税前利益与税法上的课税所得原则上是一致的,课税所得以课税为目的,须在会计上的税前利益加减调整后计算课税所得。
例如,以下所列之交际接待费、捐赠和董事报酬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限额,则将其加到会计上的税前利益中,以计算课税所得。
申报和缴纳公司税的期限是会计年度决算日后的两个月。日本法人通常可以延长一个月,外国法人可以延长数个月,都必须在申报期限前向国税局提交延期申请。
除了新设立的公司法人外,会计年度在6个月以上的公司,除了特殊情况外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之日起2个月内需要进行中间(预估)申报。在这情况下,应缴税额为上一年度法人税的50%(在预估申报的情况下),或根据当年度6个月间的期中决算的课税所得预估公司法人税额(用预估期进行中间申报的情况下)。
蓝色申报制度旨在奖励纳税人根据正确的账簿记录进行报税,并提供诸如特殊折旧方法、各种准备金的设定、结转税收损失(注)、税收损失结转的退还,租税特别措施法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另外,税务调查是对上述账簿进行调查。
该制度适用于包含外国法人的所有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一旦获得批准,只要不改变账簿系统等,可无限期有效适用该制度。
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决决算日,以较早者为准,提交蓝色申报批准申请书。
(注:税收损失可以结转10年。 在一个扣抵年度内,中小型公司的最高扣抵额为收入的100%,非中小型公司为50%。)
法人税法的课税所得是以公司损益表中的税前损益为基础,并依税法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法人税额为上述课税所得乘下列法人税率计算。
如果有税额减免,则从上述公司税额中扣除一定数额。
| 課税所得的区分 | 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 | 資本金1亿日元以上(注3) | |
| 右边所述以外 | 适用除外企业(注2)通算法人 | ||
| 年所得800万日元以下 | 15.0%(注1) | 19% | 23.20% |
| 年所得800万日元以上 | 23.20% | 23.2% | |
(注1)2027年3月31日以前开始的各财政年度所适用的轻减税率(原则为19%)。但是所得金额超过10亿日元的财政年度为17%。
(注2)过去3个财政年度的平均所得金额超过15亿日元的法人
(注3)包含资本金在1亿日元或以下、资本金5亿日元或以上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4)与法人税一起征收相当于基准法人税额的10.3%地方法人税。
法人住民税(都道府县级和市级)包含按法人税额计算的法人税率外,还实行根据资本金等以及雇员人数为课税标准的均摊率征收。
法人税率的计算方法是将每个都道府县或市的税率乘以法人税额,如果在多个都道府县或市有事业所时,则法人总税率按在每个都道府县或市的事业所的人数按比例计算。
| 资本金等金额 | 区市镇村内的事业所等的雇员人数 | 都道府县民税+区市镇村民税(注) | ||
|---|---|---|---|---|
| 标准税率 | 東京都 | 大阪府大阪市 | ||
| 50亿日元以上 | 50人以上 | 3,800,000 | 3,800,000 | 4,600,000 |
| 50人以下 | 1,210,000 | 1,210,000 | 2,010,000 | |
| 10亿日元以上 50亿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2,290,000 | 2,290,000 | 2,830,000 |
| 50人以下 | 950,000 | 950,000 | 1,490,000 | |
| 1亿日元以上 10亿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530,000 | 530,000 | 660,000 |
| 50人以下 | 290,000 | 290,000 | 420,000 | |
| 1,000万日元以上 1亿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200,000 | 200,000 | 225,000 |
| 50人以下 | 180,000 | 180,000 | 205,000 | |
| 1,000万日元以下 | 50人以上 | 140,000 | 140,000 | 140,000 |
| 50人以下 | 70,000 | 70,000 | 70,000 | |
(注)适用税率由各地方政府的细则规定,可能高于标准税率。
| 区市镇村民税 | 道府县民税 |
|---|---|
| 6% | 1% |
(注1)适用税率由各地方政府的细则规定,可能高于标准税率。
(注2)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适用较高的「超额税率」。
事业税的课税所得与法人税的课税所得几乎相同,但也有一些区别。例如,事业税的课税所得中不包含通过境外固定设施获得的利润。此外,事业税制不认可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科目的计入、技术相关等海外交易所得进行的特别扣抵等。事业税率由各都道府县制定,并根据收入金额而增加税率。
部分法人事业税作为国家税源征收,称为地方法人特别税,并重新分配给各都道府县,以纠正各都道府县之间税收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a)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
| 付加价值率 | 资本率 | 所得率 |
|---|---|---|
| 1.2% | 0.5% | 1.0% |
| 基准法人所得比率额的260% |
b)資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
| 年所得区分 | 所得比率 | |
|---|---|---|
| 轻减税率 | 400万日元以下 | 3.5% |
| 400万日元以上800万日元以下 | 5.3% | |
| 800万円超 | 7.0% | |
| 比例税率(注2) | 7.0% | |
| 基准法人所得比率额(注3)之37% |
(注1)表中的每个税率都是标准税率。每个都道府县都会在最高限额(各标准税率的1.2倍)内规定适用的税率
(注2)在3个以上的都道府县设立办事处开展业务,并且资本或出资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适用比例税率。
(注3)"基准法人所得比率额"是指按照标准税率计算法人事业所得比率的税额。
上记、法人税、地方法人税、法人住民税、事业税、特别法人事业税合计的实际税率如下:
| 2022年4月1日以后 财政年度开始日 |
||
|---|---|---|
| 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注) | 29.74% | |
| 资本在1亿日元以下 | 年所得400日元以下 | 25.89% |
| 年所得400万日元以上800万日元以下 | 27.57% | |
| 年所得800万日元以上 | 33.58% | |
(注)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法人,包含资本金在5亿日元以上法人的完全子公司。
有形固定资产,如为了开展业务而所有的建筑物、建筑物附属装置、机械、设备、车辆等,以及无形固定资产,如软件,通常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资产被称为可折旧资产。
另一方面,不随时间推移而降低价值的资产,如土地和古董等,不属于可折旧资产
购置可折旧资产所花费的金额在购置时并不是以全额费用计入,而是应该在资产的整个使用年限内分摊计入。有法定耐用年数来规定使用年限。折旧是将购置费用以一定的方式分配为每年的费用的程序。
有形固定资产有两种折旧方法:定率法和定额法。公司必须为每一类资产选择一种折旧方法,并通知税务署。纳税人未能通知折旧方法,则采用法定的折旧方法,即定率法。
对于建筑物和无形固定资产(1998年4月1日或之后获得)以及建筑物附属设和结构(2016年4月1日或之后获得),只允许采用定额法。
| 計算式 | |
|---|---|
| 定额法 | 购置成本x折旧率 |
| 定率法 | 期初未摊销余额×折旧率(注2) 如上記的金额が低于保证摊销金额(注3)以下时依下列公式计算。 修订后购置成本(注4)×修订的折旧率(注5) |
(注1)用于2007年4月1日以后供事业用。
(注2)2012年4月1日之后购置的资产和该日期之前购置的资产适用不同的折旧率。
(注3) 用资产的购置成本乘以与有关资产的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保证率所计算的金额。
(注4) 调整前的未摊销额首次低于保证摊销额年度的期初未摊销余额。
(注5)与资产使用年限相对应的折旧率,以便此后的折旧费用金额与修订后的购置成本相等。
如果固定资产是在一个财政年度中间购置的,按实际用于商业目的的月数折旧,另外某些固定资产可以根据《税收特别措施法》实行特别折旧计划。
法人税法按"资产类型"、"结构"和"用途"规定了详细的法定使用年限,并以统一方式处理。
使用年限少于一年或少于100,000日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其购置的财政年度内全额计入费用。
| 耐用年数 | 定额法 | 定率法 | 耐用年数 | 定额法 | 定率法 | ||||
|---|---|---|---|---|---|---|---|---|---|
| 折旧率 | 修订的折旧率 | 保证率 | 折旧率 | 修订的折旧率 | 保证率 | ||||
| 2年 | 0.500 | 1.000 | - | - | 18年 | 0.056 | 0.111 | 0.112 | 0.03884 |
| 3年 | 0.334 | 0.667 | 1.000 | 0.11089 | 19年 | 0.053 | 0.105 | 0.112 | 0.03693 |
| 4年 | 0.250 | 0.500 | 1.000 | 0.12499 | 20年 | 0.050 | 0.100 | 0.112 | 0.03486 |
| 5年 | 0.200 | 0.400 | 0.500 | 0.10800 | 21年 | 0.048 | 0.095 | 0.100 | 0.03335 |
| 6年 | 0.167 | 0.333 | 0.334 | 0.09911 | 22年 | 0.046 | 0.091 | 0.100 | 0.03182 |
| 7年 | 0.143 | 0.286 | 0.334 | 0.08680 | 23年 | 0.044 | 0.087 | 0.091 | 0.03052 |
| 8年 | 0.125 | 0.250 | 0.334 | 0.07907 | 24年 | 0.042 | 0.083 | 0.084 | 0.02969 |
| 9年 | 0.112 | 0.222 | 0.250 | 0.07126 | 25年 | 0.040 | 0.080 | 0.084 | 0.02841 |
| 10年 | 0.100 | 0.200 | 0.250 | 0.06552 | 26年 | 0.039 | 0.077 | 0.084 | 0.02716 |
| 11年 | 0.091 | 0.182 | 0.200 | 0.05992 | 27年 | 0.038 | 0.074 | 0.077 | 0.02624 |
| 12年 | 0.084 | 0.167 | 0.200 | 0.05566 | 28年 | 0.036 | 0.071 | 0.072 | 0.002568 |
| 13年 | 0.077 | 0.154 | 0.167 | 0.05180 | 29年 | 0.035 | 0.069 | 0.072 | 0.02463 |
| 14年 | 0.072 | 0.143 | 0.167 | 0.04854 | 30年 | 0.034 | 0.067 | 0.072 | 0.02366 |
| 15年 | 0.067 | 0.133 | 0.143 | 0.04565 | 40年 | 0.025 | 0.050 | 0.053 | 0.01791 |
| 16年 | 0.063 | 0.125 | 0.143 | 0.04294 | 50年 | 0.020 | 0.040 | 0.042 | 0.01440 |
| 17年 | 0.059 | 0.118 | 0.125 | 0.04038 | |||||
属于蓝色申报法人的中小型企业等(不包括合并企业、正式员工超过500人的财政年度,过去3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年收入超过15亿日元的法人。 )取得可折旧资产(注)低于30万日元,年间最高限额为300万日元,可在获得该资产的财政年度作为费用扣除。
如果购置的可折旧资产超过100,000日元但低于200,000日元,也可以不采用以上方法,选择在三年内以每年等额的方式将其折旧为零(称为一次性折旧)。
(注)除作为主要业务的一部分的贷款外,其他贷款将被排除在外。 (实施日期待定)。
根据《法人税法》,接待交际费和捐赠被认可为成本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期末资本金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产生的接待交际费用在800万日元以内可全额扣除,而超过800万日元的全部费用则不能扣除。
*2.除资本金额超过100亿日元的公司外,交际费中仅饮食费的50%可当作费用扣除。
(因此,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在*1和*2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税法,公司向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给予经济利益的赠与或无偿的供给而不求报偿的行为被称为捐赠。
捐赠的扣除限额通常为捐赠扣除前课税所得额的0.625%和年末资本金额的0.0625%之和。 另外,针对关联公司的放弃债权、支付给关联公司的超过正常利率的利息也被视为税收方面的捐赠。
如果是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机构,为计算接待交际费用和捐赠的最高可扣除金额,期末资本额可以用外国法人的资产额与日本分支机构资产额的比率乘以外国法人的期末资本金额。
根据《税法》规定,董事的薪金有扣减限制。
董事会成员是法人税法上的董事,其中有同时是雇员的雇员董事和不包括在雇员类别中的纯董事。由于《税法》的限制,雇员董事的薪酬需要分为作为雇员的薪酬和作为董事的薪酬。
外国公司在日本的分支机构的代表通常被认为是雇员,而不是董事,除非他或她是外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董事的工资通常可以扣除,但不合理的高额(实质依据)或超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薪酬(形式依据)的部分不能扣除。
给董事的奖金在满足事先向税务局提交申报等某些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如上述的雇员兼董事员工部分的奖金与其他员工的奖金金额相似,并且以类似的方式支付,则作为可扣除的成本,无需事先提交申报。
董事的工资还包括经济利益,如以优惠的价格转让资产、为董事提供公司住房、无息贷款、免除债务等,但上述交易必须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 但是,如果上述交易需以合理的金额进行,并且每月固定,则被认为是工资而不是奖金,并可在税务上扣除。
根据法人税法,董事的薪酬数额的变更需要依据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在财政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才可以扣除。 如果在任何其他时间进行变更,则该变更部分不能在本财政年度扣除。
集团公司税收是在2010年引入的,目的是根据公司集团综合运营的最新发展,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收。
集团公司的税收制度将集团内100%的公司视为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具体交易被视为内部交易。
*母公司的资本额被作为集团内部公司适用中小企业例外规定的标准。
集团公司税适用于具有100%集团完全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
完全控制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100%的股份,但如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持有的股份占流通股的比例低于5%(不包括库藏股),这些股份将被排除在流通股之外。
完全控制关系还包括各方之间的完全控制关系(即母子公司关系)各方之间具有完全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即兄弟公司关系)。
适用集团公司税制的公司对应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特别规定>
法人税的轻减税率,特定同族企业特殊税率的不适用,
交际费用等的可扣除性的特别规定,可疑账款备抵的法定准备金率,因结转税收损失而退还的税收损失。
如果一家国内公司有其他与其有完全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如集团内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或兄弟公司,则需要在报税时附上一张图表,系统地显示与集团内具有完全控制关系的最高级法律实体或个人的投资关系("投资关系图")。
该图应根据该财政年度末的情况编制,系统地说明投资关系,并列出集团内各公司的公司名称、缴税地点、税务管辖区、代表人姓名、业务种类、资本额以及决算期等项目。 但是,如果集团中有大量的法律实体,就很难填写所有这些项目,所以可以使用单独的表格来编制图表。下面是一个编制投资图的例子。
当一个公司投资于设备或扩大雇用并满足一定条件时,法人税法设立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 优惠政策 | 对象法人 | 条件 | 优惠政策内容 | 备注 |
|---|---|---|---|---|
| (1)促进中小企业投资税制 (注1) | 属于蓝色申报的中小型企业(注2)并经营一定事业的法人 | 2027年3月31日前购置新机器等并供国内事业用 | 购置价格的30%的特别折旧或7%的税额抵免(注3、4) | 符合条件的资产是:购置的新品的机器、车辆、软件等,其独立价值超过一定金额。 |
| (2)强化中小企业经营力 | 属于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注2)并经营一定事业的法人 | 至2027年3月31日,购置符合条件的资产,并将其用于政府指定的项目。 | 即时折旧购置价格的100%或7%的税额抵免(注5)。 | 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根据《强化中小企业经营力法》认定的经营改进计划购置的新品、机器设备、工具、建筑付属设备,软件等超过一定金额的。 |
| (3)促进提高工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 属于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 | 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支付给国内雇员的工资与上一年相比至少增加1.5%。 | 自前年度起支付的薪资增加额的15%(薪资的支付增加率为2.5%以上的话为30%。并且教育训练费比前年度增加5%以上,且教育训练费的金额是薪资的0.05%以上的话会再增加5%,有育儿支援企业或女性活跃推进企业二阶段以上认定的话再增加5%)的税收抵免(注4)。 | 在实施提高工资当年度未完全扣除的金额可结转五年(但必须向税务局提交扣除明细表)。 |
| 员工人数不超过 2,000人的蓝色申报法人 | 在 2024年 4月1日至 2027年 3月 31日的财政年度内,长期雇用员工的工资与上一年相比至少增长 3%。 | 自前年度起支付的薪资增加额的10%(薪资的支付增加率为4%以上的话为25%。并且教育训练费比前年度增加10%以上,且教育训练费的金额是薪资的0.05%以上的话会再增加5%,有铂金育儿支援企业或女性活跃推进企业三阶段以上认定的话再增加5%)的税收抵免(注4)。 | ||
| 蓝色申报法人 | 2024年4月1日~2027年3月3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支付给长期雇员(仅限于雇用保险的一般被保险者)的薪资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了3%以上 | 自前年度起支付的薪资增加额的10%(薪资的支付增加率为4%以上的话为15%,5%以上的话是20%,7%以上的话是25%。 并且教育训练费比前年度增加10%以上,且教育训练费的金额是薪资的0.05%以上的话会增加5%,有铂金育儿支援企业或铂金女性活跃推进企业认定的话再增加5%)的税收抵免(注4)。 |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发布多利益相关方政策并提交相关通知。 ※资本金额或出资金额在10亿日元以上且长期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的法人 ※长期员工数超过2000人的法人 ※截止适用年度的12月31日长期员工数超过2000人的个人经营者 |
(注1)不适用于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平均所得金额超过每年15亿日元的财政年度。
(注2)资本金额为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 但是,由同一大规模法人(资本金额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等)持有一半以上已发行股份和由2个以上的大规模法人持有三分之二已发行的股份的公司则不包括在内。
(注3)税额减免政策只适用于资本在3千万日元或以下的公司。
(注4)税额减免限于当财政年度的法人税额的20%。
(注5)资本金额在3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为"10%"。
原则上大企业有义务准备国别报告书(CBC报告)、事业概况报告书(主体文件)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本地文件)。
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成员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合并总收入达到1000亿日元以上的日本国内法人则有义务进行申报。
有国外关联交易的法人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的最后期限前准备好档案,原则上要保存7年。 (同时有文书化义务)。
当与一个跨国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50亿日元以上或无形资产交易在3亿日元以上时,要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件。即使不在当地的文件准备范围内的,如果在税务审计期间被要求的话,也必须准备和提交这些文件。
税务条约是 "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所得税方面的逃税而缔结的条约",主要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在国际商业交易和投资交易中发生的逃税,如股息、利息和版权及其他权利的使用费等。
截至2025年6月1日,日本是87个条约和156个国家和地区的缔约国。

消费税原则上是以所有国内的商品销售、劳务提供以及从保税区提取的进口的国外货物,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属于征税范围广泛的一般消费税,在交易的各阶段都会产生。
消费税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包含在企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并逐一转嫁,最终由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承担。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在生产、流通的各阶段的双重、三重课税,需要从销项消费税中扣除(注)相关进项消费税额,形成消费税不累积征税的纳税结构。
(注)2020年10月1日或之后获得的住宅出租楼时进项消费税不在扣除范围之内。
课税交易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仅限于"国内交易"和"进口交易";在国外进行的交易不列入课税对象。
国内交易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在日本国内为获取对价而进行的资产转让,租借或劳务提供的交易。
在进口交易中,从保税区提取的外国货物为课税对象。
(国外提供的电信服务)
国外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日本的消费者或企业提供的电子书、音乐发行等是被归类为国内交易属于消费税课税交易。以消费者为对象的交易则国外企业有纳税义务,以国内企业为对象的交易,则国内企业在购买时有纳税义务。(逆向征税)
出口免税交易
课税企业从国内出口和向非居住者提供服务,可作为出口交易免征消费税。
但是,在日本国内的资产的运输.仓储以及在日本的饮食,住宿等不被视为出口交易,而属于课税交易。
非课税交易
由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广泛的一般消费税的性质,不适合作为课税对象,或是从社会政策角度来看不宜课税的交易可归属于非课税交易。
具体来说,包括土地的转让与出租,有价证券等的转让,货币和虚拟货币等支付手段的转让,储蓄和贷款的利息,邮票和礼品券等的转让,行政手续费用,外汇费用,社会保险的医疗费用,护理和社会福利服务,学校学费和教科书费,住房的租借(注)等17个项目被认为是非课税交易。
(注)之前只有合同上明确为居住用途的情况下才被认可是非课税交易,但从2020年4月1日起,即使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租借的用途,根据租借的情况判断明显是用于居住的,也会被认可是非课税交易。
不课税的交易
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交易为不课税交易,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包括税金、薪资、捐款和损害赔偿等。
| 企业进行的交易 | 国内交易 | 资产的转让等 | 17项 | 非课税交易 |
|---|---|---|---|---|
| 上记以外 | 课税交易 | |||
| 免税交易 | ||||
| 资产的转让等以外的交易 | 不课税交易 | |||
| 国外交易 | 不课税交易 | |||
| 进口交易 | 非课税交易 | |||
| 课税交易 | ||||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从事国内课税资产转让等的纳税人和从保税区提取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包括非企业的个人)。
但是,在基准期间(注1)内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业为免税企业(注2)。
免税企业即使从事应税资产的转让等,在该课税期间不会被征收消费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应税采购及应税货物所产生的进项消费税也不能抵扣,因此以出口为主的企业或企业设立初期预计进行高额设备投资的企业,预估销项消费税比进项消费税少时,可以向税务署长提交课税企业选择申请表,而成为课税企业,可申请退还进销项消费税差额。
(注1)纳税者为法人时,基准期间原则上是指该财政年度的前前财政年度。
(注2)即使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特定期间的应税销售额(注3)超过1000万日元的情况下,该公司就成为消费税的课税企业。 (特定期间中1,000万日元的判定,除应税销售额之外还可以采用工资等支付金额代替。(注4))
(注3)如果是公司法人,原则上是上一财政年度开始后6个月。
(注4)对于外国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不适用以工资等支付的合计总额。
如果是新成立的企业,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因为没有基准期间,所以原则上为免税企业。但是,事业年度开始日资本金在1千万日元以上的法人,在该纳税期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公司成立最初两年为课税企业。第三年以后因存在基准期间,按照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决定纳税义务。(注5,6)
(注5)从 2024年 10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由国内应税销售额超过 5 亿日元或全球收入金额超过 50亿日元的法人,公司资本金未满1千万日元的法人,在没有基准期的纳税期间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注6)从 2024年 10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在日本开始营业时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或以上的外国企业,在有基准期的纳税期间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消费税率为10%(国家税7.8%,地方税2.2%)。
酒类及店内饮食以外的食品、饮料类和每周发行两次以上的报纸类(基于定期订阅契约)适用8%的轻减税率(国家税6.24%,地方税1.76%)。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算如下:"应税销售的消费税-应税采购的消费税"。 “应税销售”是指应税交易的销售金额与出口交易等免税销售的金额之和,而 "应税采购"是指在国内的应税采购和从国外进口的应税货物的价格之和。
从应税销售的消费税额中扣除应税采购等的消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抵扣”)有两种计算方式:原则法(原则课税)和简易法(简易课税)。
以原则课税计算时,进项税抵扣金额根据"应税销售比例”进行分类。
应税销售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 「应税销售额比例」=「课税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课税期间的总销售额」 |
分母"总销售额"是指在日本转让资产等的等价金额的总和(应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非课税销售额),分子"应税销售额"是在日本转让应税资产的等价金额的总和(应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比率为95%以上」,且应税销售额年间在5亿日元以下,则应税采购等的消费税全额从应税销售额的消费税中扣除。
另一方面,「应税销售额比例低于95%」或应税销售额超过年间5亿日元时,则只能从应税销售额的消费税金额中扣除相对应的应税采购的消费税部分。 因此,按照以下方法(A)或(B)计算的进项税抵扣从应税销售的消费税中扣除。
| 进项税抵扣 | 应税销售额比例在95%以上 年度应税销售额在5亿日元以下 |
全额抵扣 | 应税销售额比例在95%以下 年度应税销售额在5亿日元以上 |
个别对应方式计算(A) |
| 一次性按比例分配方式计算(B) |
(A)个别对应方式
课税期间的应税采购等的所有消费税分为三类:(1)仅与应税销售相对应的消费税,(2)仅与非课税销售相对应的消费税,(3)同时与(1)和(2)相对应的消费税。
分类后,进项税抵扣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 进项税抵扣 = ① +( ➂ × 应税销售额比例 ) |
(B)一次性按比例分配方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应税采购的消费税等不属于上述(A)的三类情况。 不过,即使应税采购是属于上述类别,也可以选择这种方法。
分类后,进项税抵扣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进项税抵扣 = 应税采购等的消费税额 × 应税销售额比例 |
如果选择了一次性按比例分配方式,在连续应用至少两年后才有可能改用个别对应方式,因此,有必要考虑在两年内选择哪种方法更有利。
从个别对应方式改为一次性按比例分配方式没有任何限制。
为了进行进项税抵扣,记录应税采购事实的账簿和发票及其他证明事实的文件都必须保存下来。 如果两者都没有保留,则该交易不能进行消费税抵扣。账簿和发票等必须按税率(10%和8%)区分处理(区分记载发票等保存方式)。
另外,自2023年10月起,有必要保存已向税务署提出申请登记的课税企业发行的「合格发票」。(请参照「1-6合格发票等保存方式」)。
1-6-a) 合格发票发行企业的注册
根据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格发票等保存方式(发票制度)的规定,只有合格发票发行企业(以下简称 "注册企业")的合格发票(以下简称 "合格发票")才可以接受。如果公司希望从课税期间的开始日起成为注册企业者,则必须在该课税期开始日之前 15 天内提交注册申请书。
希望成为注册企业必须提交注册申请书。自2023年10月1日起接受注册,必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提交注册申请书。提交后,税务局将会通知注册号码等通知,并于国税局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注册号码。
1-6-b) 合格发票书和区分记载发票(现行)的区别
合格发票制度是卖方告知买方确切的适用税率、消费税金额等的一种形式。
具体来说,现行的区分记载发票的记载事项(以下的①~⑤)的基础上,追加⑥~⑧项。
|
① 请求书发行企业姓名或名称 ② 交易日期 ③ 交易内容(适用轻减税率对象的项目) ④ 区分税率,交易对价合计额 ⑤ 接受方企业的姓名或名称 ⑥ 注册号码 《仅课税企业可注册》 ⑦ 适用税率 ⑧ 按税率区分的消费税额等 |
1-6-c) 合格发票的交付及保存
在发票制度下,作为卖方的注册企业,必须在买方(课税企业)提出要求时交付合格发票(并且必须保留所交付的合格发票副本)。
原则上,买方需要保留卖方即已注册企业交付的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
1-6-d) 免税企业
免税企业和个人不能申请成为注册企业,因此不能发行合格发票。即买方从免税企业收到的发票不能用于在计算进项税抵扣。 (但有一定期间的过渡性措施,请参照1-6-e)
这意味着,免税企业如果想成为注册企业,必须选择成为课税企业。
1-6-e) 过渡性措施
随着发票制度的实行,为了减轻以前为免税企业成为课税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减轻保存请求书等义务的事务负担,制定了以下过渡性措施。
| 措施项目 | 概要 | 适用对象 | 适用期间 |
|---|---|---|---|
| 自免税企业进货而产生的进项税额 | 自免税企业进货而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获得80%或50%的进项税额扣抵。 | 纳税企业买方 | 2023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的应税采购・・・80% 2026年10月1日~2029年9月30日的应税采购・・・50% |
| 小规模企业的税额抵免过渡性措拖(20%的特例) | 应纳税额可以定为课税期间涉及课税标准的 消费税的20% |
通过注册成为合格发票发行企业的免税企业成为课税企业。(但是,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期起,在课税期开始日没有常设设施的外国企业,不适用简易课税制度) | 属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为止的課税期間 |
| 小额合格发票的保存义务免除 | 关于少于1万日元的应税采购,只能通过保存有记载一定事项的帐簿来抵扣进项税额。 | 基准期间内课税销售额在1亿日元以下,或在特定期间内课税销售额在5千万日元以下的企业(买方) |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期间的应税采购行为 |
※上述过度措施根据2024年4月1日现行法规。
简易课税制度是根据应税销售额计算应缴纳消费税额的制度。
具体来说,应税销售的消费税乘以各企业类别的“对应采购率”来计算进项税扣抵。
这是一种只需根据应税销售额计算应缴纳消费税的简便办法,无需像原则课税制度一样需要根据实际应税采购金额来计算消费税。
申请的条件是: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并且在选择适用简易课税制度的课税期间开始日的前一日为止向税务局提交申请。
(但是,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起,在课税期开始日没有常设设施的外国企业,不适用简易课税制度)
| 事业区分 | 事业区分 | 对应购买率 |
|---|---|---|
| 第一种 | 批发业 | 90% |
| 第二种 | 零售业 | 80% |
| 第三种 | 制造业、建筑业、矿业、农林水产业等 | 70% |
| 第四种 | 饮食店业等、第一、二、三、五、六种以外的事业 | 60% |
| 第五种 | 金融・保险业、运输通信业、服务业(饮食店业除外) | 50% |
| 第六种 | 不动产业 | 40% |
对于只经营一种事业的企业,进项税扣抵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对应购买率。
经营事业有两种以上的情况,需要按各交易区分应税销售额。如果不进行区分,则只使用较低的对应购买率来计算进项税扣抵。因此,对于经营一种以上事业的企业来说,首先正确确定公司的业务分类,对各交易进行分类,以便计算税额抵扣,对企业较为有利。
此外,适用简易课税制的企业并符合1-6-e)中20%的特例要求的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课税或20%特例中有利的一方计算应纳税额。
公司法人的课税期间,原则上与财政年度一致,但是如果事先申请,也可以划分为每三个月或每一个月。
申报消费税需要在课税期间期限日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向税务署提交申报书,并缴纳与该申报有关的消费税。 (如果公司没有应税销售,同时也无需缴纳消费税,就没有义务提交申报书)。
如果前一个课税期间的年税额超过48万日元,则需要中间申报,需要在中间申报期的末日之次日起两个月内进行中间申报和纳税。
在课税期间结束后,支付的税款超过收到的税款,进行申报即可退还消费税。
| 前一课税期间的确定税额 | 中间申报・缴纳次数 | 中间缴纳税额 |
|---|---|---|
| 4800万日元以上 | 年11回 | 前一课税期间的确定税额之12分之1 |
| 400万日元以上 | 年3回 | 前一课税期间的确定税额之4分之1 |
| 400万日元以下48万日元以上 | 年1回 | 前一课税期间的确定税额之2分之1 |
| 48万日元以下 | 不须中间申报・缴纳 | |
此外,如果对各中间申报期进行临时性的结算申报,则可以根据结算申报所计算出的税额进行中期申报和纳税,用以代替上述那样根据前一年的实际结果进行中期申报和支付。该选择在因为上一年度盈利而导致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业绩计算的应缴税额过多,负担过大的情况下是有利的。另外,即使临时结算申报的计算税额为负数,也不能获得退税。
如果有中期纳税,那么在提交最终纳税申报时,中期缴纳的总金额将从年度税额中扣除。
对于应税货物,打算从保税区带走应税货物的一方应向海关关长提交进口申报,并支付货物的消费税。
这笔消费税金额包括在上述1-5)的进项税抵扣的计算中。
每年1月1日,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的现持有者即为纳税义务者。
| 课积对象 | 土地・建筑物 | 折旧资产(注) |
|---|---|---|
| 纳税义务者 | 每年1月1日注册在法务局的个人、法人所有者 | 每年1月1日持有可折旧资产的企业 |
| 免税点 | 土地30万日元、建筑物20万日元 | 150万日元 |
| 税率 | 1.4%+都市计划税(0.3%以下) | 1.4% |
| 课税标准 | 按区市镇村政府独立评估的金额课税 | 以购置成本为基准,每年对依据定率法评价递减后的金额课税。 |
| 申报期限 | (不用申报) | 1月31日 |
| 缴纳 | 4月、7月、12月、2月中由区市镇村政法条例规定缴纳日期,普通征收方式缴纳。 | |
| 其他 | 住宅等有减免特例 | 一次性折旧资产为对象外 |
(注)如果中小型企业获得区市镇村政府的引进先进设备的计划的认定,在2025年3月31日前购置了某些机器、工具、家具和固定装置以及建筑配件等,在3~5年内,可折旧资产税的课税标准将减少至1/2~1/3。
事业所税为人口在30万以上的都区市镇村、事业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为征税对象。简述如下。
| 税额 | 资产比率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日元 雇员比率 雇员工资总额的0.25% |
|---|---|
| 申报期限 | 法人:在财政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 个人:3月15日前申报 |
| 纳税期限 | 与申报截止日期相同 |
对通过买卖等方式获得不动产(土地、建筑物)的法人和个人征税。 (不论是否注册)。
| 课税标准 | 获得的不动产的固定资产税评价额。 | |
|---|---|---|
| 税率 | 4% | |
| 免税点 | 土地 | 土地:100,000日元 |
| 建筑物 | 230,000日元/1户,其他:120,000日元/1户 | |
| 非课税交易 | 依继承、公司合并或分割而获得的 | |
※住宅用土地等满足一定的要件,则有可能减免税额。
薪资所得者须缴纳所得税。扣缴对象包括月薪、工资、董事薪酬等和拥有此类性质的报酬。应注意的是,除了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薪资外,汽车、公司住房、贷款利息、抚养家族的学费、个人应负担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医疗费用等应属于私人的费用,由雇主承担的情况,则作为实物薪资应算入薪资所得中计算所得税。
但是,每月一定金额以内的通勤交通费、与工作调动有关的搬家费、高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利息以及与常驻外国人和非居住者的回国相关费用(规定次数内)不需要课税。
此外关于公司住房,如果将相应租金的金额作为个人负担而征收,则该部分不会被课税。 (相当于租金的数额如下页的表格)。
| 工资所得总收入金额 | 薪资所得扣除额 | |
|---|---|---|
| 千日元以上 | 千日元以下 | |
| 0 | 1,900 | 65万日元 |
| 1,900 | 3,600 | 薪资所得总收入金额 x 30%+ 8万日元 |
| 3,600 | 6,600 | 薪资所得总收入金额 x 20%+ 44万日元 |
| 6,600 | 8,500 | 薪资所得总收入金额 x 10%+ 110万日元 |
| 8,500 | 195日元(上限) | |
(注)2025年度的所得税开始适用,但是源泉征收税额表等的修改是2026年1月1日开始,所以对源泉征收的影响是从2026年1月1日之后支付的薪资等开始适用。2025年分的所得税是适用于年末调整。
公司董事或雇员使用公司住宅时,如公司不向其收取相应租金的金额,则在税务上被视为实物工资,所以通常需要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租金的金额。相应租金的金额是根据土地、建筑物的固定资产税的标准额及面积计算,计算式如下。
| 使 用 人 |
相应租金的金额 | (建筑物的固定资产税之课税标准额×0.2%)+(12日元×建筑物总面积㎡/3.3㎡)+(土地的固定资产税之课税标准额×0.22%)) | ||
| 课税对象 | 无偿出租时 | 相应租金金额的课税 | ||
| 征收个人负担部分时 (相应租金金额的50%以上) |
非课税 | |||
| 征收个人负担部分时 (未满相当于租金金额的50%) |
相应租金金额与个人负担部分的差额课税 | |||
| 董事 | 相应租金的金额 | 豪华社宅 | 地面面积超过240㎡、豪华的装潢(内外装、租金・高价格) | 时价 |
| 小規模住宅 | 地面面积于132㎡以下 (建筑物的耐用年数超过30年、99㎡以下) |
(建筑物的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额×0.2%)+(12日元×建筑物总面积㎡/3.3㎡)+(土地的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额×0.22%) | ||
| 其他 | 自己持有 | (建筑物的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额×1%)+(土地的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额×0.5%) | ||
| 租用社宅 | 实际租金的50%与上述金额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
| 课税对象 | 无偿出租时 | 相应租金金额的课税 | ||
| 征收个人负担部分时 (相应租金金额的50%以上) |
相应租金金额与个人负担部分的差额课税 | |||
| 征收个人负担部分时 (未满相应租金金额的50%) |
||||
日本公司支付给非居住者董事的薪资被视为在日本赚取的所得,应在日本纳税,即使该服务是在国外提供的。
对于薪资所得者来说,有超过上列薪资所得扣除金额的50%的特定支出时,通过申报可扣抵超出的部分。
特定支出包含通勤费、因工作调动产生的搬迁费(旅费、住宿费和运费)、工作上直接需要的培训费、资格取得费、书籍、服装和交际费等。
工作上直接需要的书籍、服装和交际费用被称为 "与工作有关的费用",与工作有关的费用的上限为65万日元。
对于特定的支出,需要工资支付者规定的证明,且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健康保险费和厚生年金等保险费可以全额扣抵。
另外,生命保险、看护医疗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的保费可以扣除,总额不超过120,000日元。 (看护医疗保险费适用2012年以后签订的保单)。
地震保险费最多可以扣除50,000日元,10年以上的长期损害保险,在到期时有退还金的也可扣抵最多15,000日元。不过,地震保险费和长期损害保险费的扣抵总额上限为50,000日元。
配偶和受抚养人等个人扣抵也可从所得税和住民税中扣除,其中主要内容如下。(注1)
| 名称 | 所得税扣抵 | 住民税扣抵 |
|---|---|---|
| 基础扣抵 | 所得金额 / 扣抵金额 132万日元以下 / 95万日元 超过132万日元336万日元以下/88万日元(注2) 超过336万日元489万日元以下/68万日元(注2) 超过489万日元655万日元以下/63万日元(注2) 超过655万日元2350万日元以下/58万日元 超过2350万日元2400万日元以下/48万日元 超过2400万日元2450万日元以下/32万日元 超过2450万日元2500万日元以下/16万日元 超过2500万日元 /0日元 |
43万日元 如个人所得超过2,400万日元,则扣抵金额为0~29万日元 |
| 配偶扣抵(注3) | 取决于个人所得 38万日元、26万日元、13万日元 (如配偶年龄在70岁以上为、48万日元、32万日元、16万日元) |
取决于个人所得33万日元、22万日元、11万日元 (如配偶年龄在70岁以上为、 38万日元、26万日元、13万日元) |
| 配偶特别扣抵(注3) | 取决于本人及配偶所得 1万日元~38万日元 | 取决于本人及配偶所得 1万日元~33万日元 |
| 抚养扣抵 | ||
| 未满16岁 | 对象外 | 对象外 |
| 16岁以上未满19岁 | 38万日元 | 33万日元 |
| 19岁以上未满23岁 | 取决于该被抚养亲属的所得,3万日元~63万日元 | 取决于该被抚养亲属的所得,3万日元~45万日元 |
| 23岁以上未满70岁(注4) | 38万日元 | 33万日元 |
| 70岁以上 | 48万日元 | 38万日元 |
(注1)领取工资的居住者,在非居住者的亲属中有接受以上个人扣抵时,于支付薪资时或年末调整时,需要向薪资支付者提交或提示「亲属关系文件」或「汇款相关文件」。另外,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接受这类扣抵的话,除已经向薪资支付者提供上述资料者以外,需要在提交确定申告表时提交或提示「亲属关系文件」和「汇款相关文件」。
(注2) 2027年分以后是“58万日元”
(注3) 配偶扣抵和配偶特别扣抵只能适用一项。 此外,如本人的所得超过1000万日元时,两项扣抵额皆不适用。
(注4)2023年以后,年龄在30至70岁之间居住在国外的亲属除留学生、障疾人士外适用抚养扣抵。
薪资所得者的薪资为每月源泉所得税扣缴对象。
征收源泉所得税金额是根据下表“薪资所得源泉征收税额表”来计算,取决于薪资金额和抚养人数(非居住者无论金额和抚养人数如何,都会被征收20.42%的源泉所得税)。
为确保所得税的适当征收,薪资所得者必须通过薪资支付者向税务署提交一份抚养扣抵申报表(包含抚养家族的姓名和其他详细信息)。支付薪资时,薪资和通勤交通费等支付项目和源泉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等扣抵项目都要分别计算,用支付项目总额扣除扣抵项目总额后的金额支付给员工。
| 当月扣除社会保险费后的薪资等金额 | 抚养亲族等人数 | |||||
|---|---|---|---|---|---|---|
| 日元以上 | 日元以下 | 0人 | 1人 | 2人 | 3人 | 4人 |
| 税额 | ||||||
| : | : | : | : | : | : | : |
| 335,000 | 338,000 | 11,360 | 8,210 | 6,600 | 4,980 | 3,360 |
| 338,000 | 341,000 | 11,610 | 8,370 | 6,720 | 5,110 | 3,480 |
| 341,000 | 344,000 | 11,850 | 8,620 | 6,840 | 5,230 | 3,600 |
| 344,000 | 347,000 | 12,100 | 8,860 | 6,960 | 5,350 | 3,730 |
| : | : | : | : | : | : | : |
-薪资计算例-
<前提条件>
*非公司董事、年龄未满40岁
*抚养亲族 3名(妻子、小孩(16岁以上)2名)
*当月的薪资金额(扣除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前)400,000日元
*通勤交通费月额 20,000日元
*社会保险费(下記、9-2)费率)
健康保险费 20,992日元、厚生年金保险费 37,515日元、雇用保险费 2,310日元
<计算源泉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扣除后的薪资等金额 =
400,000日元-20,992日元-37,515日元-2,310日元=339,183日元
上记薪资所得源泉征收税额表中339,183日元・抚养人数3人→源泉征收税额5,110日元。
| 支付项目 | 扣抵項目(注) | |||
|---|---|---|---|---|
| 薪资月额 | 400,000 | 健康保险费 | 20,992 | |
| 通勤交通费 | 20,000 | 年金保险费 | 37,515 | |
| 雇用保险费 | 2,310 | |||
| 源泉所得税 | 5,110 | |||
| 扣抵后给付额 | ||||
| 合計 | 420,000 | 合計 | 65,927 | 354,073 |
(注)除此之外,个人住民税通常要从每月月薪中扣除。个人住民税为当年所得乗于下记5的税率计算年间税额。原则上,从次年6月至次次年5月的12个月期间,从月薪中扣除年度税额的1/12。扣除的税额通过公司支付给区市镇村政府。
在上述薪资实例中,雇主和雇员各自对社会保险费应负担额如下。
(単位:日元)
| 事业主 | 本人 | |
|---|---|---|
| 健康保险费 | 20,992(51.20/1,000) | 20,992(51.20/1,000) |
| 厚生年金保险费 | 37,515(91.50/1,000) | 37,515(91.50/1,000) |
| 雇用保险费 | 3,780(9.0/1,000) | 2,310(5.50/1,000) |
| 劳灾保险费 | 1,260(3.0/1,000) | None |
| 合計 | 63,547(154.70/1,000) | 60,817(148.20/1,000) |
个人的税金由所得税和住民税构成。如果个人经营事业或从事专业的职业,还会被课征3%至5%的个人事业税。
非居住者纳税人通常没有上述的各种扣抵额,原则上按20.42%的税率扣除源泉所得税完成课税。不过根据所得的种类,通过申报有可能降低税率。
另外,日本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收入、年金和奖金也会被课征源泉所得税。。
所得税根据所得金额按5%-45%的累进税率征收,如下表所示。
| 课税总所得金额 | 下限金额的基本税额 | 超额部分的税率 | |
|---|---|---|---|
| 以上 | 以下 | ||
| 195万日元 | 0 | 5% | |
| 195万日元 | 330万日元 | 97,500円 | 10% |
| 330万日元 | 695万日元 | 427,500日元 | 20% |
| 695万日元 | 900万日元 | 636,000日元 | 23% |
| 900万日元 | 1,800万日元 | 1,536,000日元 | 33% |
| 1,800万日元 | 4,000万日元 | 2,796,000日元 | 40% |
| 4,000万日元 | 4,796,000 | 45% | |
(注)算出税额的2.1%作为复兴特别所得税被单独征收。(至2037年)
个人的住民税为:都道府县民税和区市镇村民税,都各有所得税部分和均摊税部分。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10%(都道府县级居民税为4%,区市镇村级居民税为6%),而均摊税为人均每年约5000日元(注1)。
(注1)大阪市居民:5,300日元(府民税1,300日元+市民税3,000日元+森林环境税1,000日元)。
东京都居民:5,000日元(府民税1,000日元+市民税3,000日元+森林环境税1,000日元)。(注2)
(注2)森林环境税是自 2024 年度起,由区市镇村向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个人征收的国家税,与个人住民税均摊税合倂征收每人年额 1000 日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日本的税法也是自主申报制度。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申报书上记载自己的收入及支出,自行计算税额然后申报,并缴纳申报的金额。但是,当年的薪资等收入金额在2000万日元以下(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薪资支付者的年终调整即可完成课税)或其他所得金额在20万日元以下等某种特定情况时,纳税人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从薪资中扣除预扣税款的非居住者,只要税款被正确扣除,就不必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已婚也不必提交合并申报书,只要对每一种所得进行申报即可。
上一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和纳税必须在次年2月16日(注1)到3月15日之间进行。(注1)如为退还税款申报,在此日期之前也可进行。
已提交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书,且扣除源泉所得税后的税款在150,000日元以上的人,需要分别在7月31日和11月30日之前缴纳上一年度税款的三分之一,作为预缴税款。申报应缴税款少于该预缴税款或预付的源泉所得税时,所得税申报后会返还多缴部分。
依个人其居住的型态,对每一类所得规定不同的所得税・居民税率。
非居住者(指居住者之外,在日本没有住所或未在日本居住超过一年的个人)无论支付者在国内、国外,在日本赚取的所得需要被课税。
但是,如果薪资或报酬符合某些要求,如每年在日本的逗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并向主管税务署提交 "租税条约相关申请书",则可免于课税。
居住者中,不具有日本国籍的居民,在过去十年中在日本居住不满五年者,按非永久居民课税。非永久居民者不仅在日本赚取的所得需缴纳日本所得税外,汇入日本的境外所得也需要被课征日本所得税。
非居住者・非永久居住者以外的所有个人视为永久居住者课税。属于永久居住的居民应就其全世界所得缴纳日本的所得税。但是在日本和国外所得被重复课税时,该部分可进行税收抵免。
| 国内源泉所得 | 国外源泉所得 | |||||
| 国内支付 | 国外支付 | 国内支付 | 国外支付 | |||
| 汇入国内部分 | 未汇入国内部分 | |||||
| 居住者 | 永住者 | 課税 | ||||
| 非永住者 | 課税 | 非課税 | ||||
| 非居住者 | 課税 | 非課税 | ||||
| 区分 | 有无日本国籍 | 居住期间 | 过去10年间有住所期间或有居所的期间总计 | 居住形态 | |
| 有住所 | 有 | 超过5年 | 永住者 | ||
| 無 | |||||
| 有 | 5年以下 | ||||
| 無 | 非永住者 | ||||
| 没有住所 | 有居所 | 有 | 持续居住1年以上 | 超过5年 | 永住者 |
| 無 | |||||
| 有 | 5年以下 | ||||
| 無 | 非永住者 | ||||
| 未满1年 | 非居住者 | ||||
| 无居所 | |||||
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和劳灾保险。
健康保险为公司员工及其抚养家属生病、受伤、生育或死亡时提供必要的保险补贴的制度。
看护保险是由国民支付的保险费作为财源,为需要看护者提供看护服务的制度。
另外,厚生年金保险在员工年老、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在国家基本年金的基础上再提供保险补贴的制度。
所有全职员工和受薪董事都可以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此外,即使是合同员工、兼职员工等短期员工,与从事相同工作的一般员工相比,1日或1周的工作时间和1个月所规定的工作日数两者大概超过3/4即属于加入对象。(拥有501名以上员工的公司即使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属于加入对象。)
健康保险的加入者在40岁至65岁之间需要加入看护保险。
上述各项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雇员的部分基本上是从月薪(奖金)中扣除,与雇主的部分一起由雇主在下个月月底前缴纳。
雇用保险是员工在失业或继续就业有困难时提供必要补贴,以稳定员工生活和促进员工重新就业为目的的制度。
劳灾保险为,员工在工作中或上班途中受伤,因工作而发生疾病或死亡时,为保护被保险者或遗属而提供必要的保险补贴的制度。
原则上,所有雇员除公司董事外,都必须加入雇用保险。合同员工和兼职员工等短期员工,「预计持续工作31日以上,并且每周工作时间在20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就有义务加入雇用保险。劳灾保险为凡有雇用员工的企业,无论其雇用形态(正式员工、合同员工或兼职员工),所有劳动者皆为加入劳灾保险的对象。公司法人代表(如代表董事)不可加入劳灾保险。公司代表人以外的董事原则上也不可加入,但是董事兼有雇员身份,属于劳动者性质时,则可以加入。此外,公司法人代表的同居亲属成员原则上也不可加入,但其与其他员工有相同的就业性质,且不是公司董事时可加入劳灾保险。
雇主和雇员各自支付一定比例的雇用保险费。雇员负担部分基本上是从月薪(奖金)中扣除。雇员的劳灾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承担。
雇主在每年4月至次年3月计算年度保险费,雇主负担部分和雇员的负担部份在每年7月一起缴纳(如果缴纳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时,可分三期于每年的7月、10月和1月缴纳)。
| 保险费率 | 雇主負担率 | 雇员負担率 | |
|---|---|---|---|
| 健康保险费 | 102.40/1,000(注1) | 51.20/1,000 | 51.20/1,000 |
| 看护保险费 | 15.90/1,000(注1) | 7.95/1,000 | 7.95/1,000 |
| 厚生年金保险费 | 183.00/1,000 | 91.50/1,000 | 91.50/1,000 |
| 雇用保险费 | 14.50/1,000(注2) | 9.00/1,000 | 5.50/1,000 |
| 劳灾保险费 | 3.00/1,000 (注3) | 3.00/1,000 | - |
(注1) 费率依各都道府县略有不同。上表为会健康保险协会大阪分会自2025年3月起的费率。
(注2)「一般企业」的2025年4月~2026年3月的费率。
(注3)「其他各种企业」的费率。(费率因行业而异。)
概要
随着国际交流日益活跃,未来越来越多的人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在国外工作时,需要同时加入本国和目的地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将会产生双重保险费负担的问题。另外由于各国年金制度的要求,可能需要加入一定年数才能领取年金,或者不满足领取年金的要求最后导致缴纳的保险费无法退还等。
基于这些问题,两国之间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目的是防止"双重负担社会保险费"和"加入年金期间的通算"。
日本已与下列国家缔结了社会保障协议。 (2024年6月现在)
德国 英国 韩国 美国 比利时 法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荷兰 捷克 西班牙 爱尔兰 巴西 瑞士 匈牙利 印度 卢森堡 菲律宾 斯洛伐克 中国 芬兰 瑞典 意大利
基本上,无论签定协议的国家,社会保障协议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只是许多方面的处理方式因各国的制度内容不同而有所差异。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考以下日本年金机构的网页。
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shaho-kyotei/index.html
在日本加入年金制度的外国人需要归国时,如满足特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国民年金/厚生年金的一次性返还金。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考以下日本年金机构的网页。
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sonota-kyufu/dattai-ichiji/index.html
| JETRO 対日投資・ビジネスサポートセンター(IBSC) | |
|---|---|
| https://www.jetro.go.jp/invest | 電話 03-3582-4684(東京)/ 06-4705-8650(大阪) |
| What is "invest Tokyo"? | |
| https://www.investtokyo.metro.tokyo.lg.jp/ | - |
| 東京開业ワンストップセンター | |
| https://www.startup-support.metro.tokyo.lg.jp/onestop/jp/ | 電話 03-3582-4943 |
| 財団法人対日貿易投資交流促進協会(MIPRO) | |
| https://www.mipro.or.jp/ | 電話 03-3989-5151 |
| 大阪外国企业誘致センター(О-BIC) | |
| https://o-bic.net/j/ | 電話 06-6944-6298 |
| IBPC 大阪 企業誘致センター | |
| https://www.investosaka.jp/ | 電話 06-6615-5522 |
| 日本公認会計士協会 | |
| https://www.hp.jicpa.or.jp/ | 電話 03-3515-1120 |
| 日本税理士会連合会 | |
| https://www.nichizeiren.or.jp/ | 電話 03-5435-0931 |
| 国税庁ホームページ(英語版) | |
| https://www.nta.go.jp/english/index.htm | |
| 財務省ホームページ(英語版) | |
| https://www.mof.go.jp/english/index.htm | |
大阪总公司
〒5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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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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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内电话: 050-7101-1153
JR环线 寺田町站 步行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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